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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时长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推荐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董事会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认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时长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聘任李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推荐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董事会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认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李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张 萌:(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魏 炜:(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田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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